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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执字第16号 罪犯易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9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3)宝刑初字第1385号刑事判决书,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罪犯易某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013)宝刑执字第16号

  

罪犯易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9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3)宝刑初字第1385号刑事判决书,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罪犯易某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十一个月。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倪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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