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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22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228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某,公民身份号某码,汉族,高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某,现住某地。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
(2013)奉刑初字第1228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某,公民身份号某码,汉族,高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某,现住某地。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0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3月11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于某某,公民身份号某码,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房屋应急管理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某,现住某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 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经与李某事先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700元价格出售约2克左右冰毒(又称甲基苯丙胺)给李某。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受曹某某指使至某区青村镇南明路振兴路路口与李某交易毒品时,被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0.95克冰毒,从被告人徐某身上查获0.78克冰毒。嗣后,被告人徐某带领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马某某的证言,手机短信照片,某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某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明知是毒品仍故意贩卖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的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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