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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8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汉族,1xx1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学生,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号学生公寓xx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8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汉族,1xx1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学生,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号学生公寓xx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济xx检刑诉[2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12年6月19日16时30分许,在济南市xx区xx西校区南院,因琐事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秦xx背部、左上臂、左大腿等部位,致使秦xx躯干部及肢体部多发性皮肤创、尺神经离断。经鉴定,秦xx肢体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同年6月23日,被告人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朱xx赔偿秦xx经济损失3.8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被告人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人朱xx在位于济南市xx区xx路附近的xx西校区xx的山坡处,因情感纠纷与秦xx(男,20岁)发生争执,并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其背部、左上臂、左大腿等部位,致使被害人秦xx背部、左臀部、左上臂、左大腿等多发性皮肤创,尺神经离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xx肢体部损伤程度系轻伤。同年6月23日,被告人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上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朱xx已赔偿被害人秦xx经济损失3.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秦xx陈述证实,其与朱xx同是xxxx的学生,因朱xx追求自己的女友双方才认识,二人于2012年6月19日下午4时30分许在xx西校区南院的山坡处,因上述情感纠纷之事发生争执,朱xx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自己的背部、胳膊、臀部等处捅刺,后来他与施xx将自己送到了医院。

2、证人施xx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6月19日下午4时许在xx西校区南院的山坡处,与朱xx商谈双方及秦xx之间的情感之事,后来由于朱xx情绪激动持刀捅伤了秦xx,且他们共同将秦xx送往医院治疗。

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秦xx肢体部损伤程度系轻伤。

4、物证水果刀一把经朱xx当庭辨认,证实系其作案所用工具。

5、辨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书证和解协议、收条证实,案发后朱xx赔偿秦xx3.8万元。

7、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出所的工作记录证实,朱xx案发后在老师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8、被告人朱xx所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及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均相吻合。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朱xx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xx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吕 青

审 判 员 王惠东

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