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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213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于某区某市,公民身份号某码,壮族,高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5月10日被某自治区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
(2013)奉刑初字第1213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于某区某市,公民身份号某码,壮族,高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5月10日被某自治区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廖某伙同尹某、李某、闻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假借谈铝合金生意为名,诱骗被害人刘某至尹某位于本区某镇某村轿行某组的暂住地,后设局怂恿被害人刘某参与赌博,并以诈赌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5万余元,另外让刘某书写了借款人民币7万元的借条1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同案犯尹某、李某、闻某的供述,某旅馆国内旅客查询详细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对账单,借条,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未骗得的钱款,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