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121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214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于某省某市,公民身份号某码,汉族,小学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暂住地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刑事拘
(2013)奉刑初字第1214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于某省某市,公民身份号某码,汉族,小学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暂住地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中旬至2013年2月25日间,被告人徐某在本区某镇某村某号某室暂住处,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纪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单独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纪某的证言,某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抓获证明、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