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121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2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家住广东省廉江市寮晒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
(2013)奉刑初字第12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家住广东省廉江市寮晒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家住广东省廉江市寮晒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在鲁某某(另行处理)的指使下,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物品出售信息并骗取被害人钱财。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鲁某某为骗取钱财,将虚假的出售金刚鹦鹉的信息发布于赶集网上。被害人林某某获取该信息后与被告人宋某某取得联系,并通过QQ聊天的方式谈妥以人民币

6 800元的价格购买1只金刚鹦鹉。后被告人宋某某假冒鲁成海操纵的物流网站的客服,以系统确认需要为名,先后两次让被害人林某某将总计人民币13 605元款项汇入其掌控的账户上,后被告人宋某某在鲁成海的指使下至银行提取上述款项并予以分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物流公司客服交谈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及查询明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零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