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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48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4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现因本案于2013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
(2013)宝刑初字第14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现因本案于2013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某其暂住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32克冰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陈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徐某的该暂住处缴获4.45克冰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户籍、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丽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