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宝刑初字第149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4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
(2013)宝刑初字第14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5月开始在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星星村沈西某某无名棋牌室内,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2013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经人介绍至该赌场负责望风、看场子并从中提成。2013年5月25日21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及参赌人员周某某等19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4,095元及赌具麻将筒子牌。

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案件处理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

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白 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学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