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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4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3)浦刑初字第34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万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经营劳务中介所期间,为赚取介绍费等,通过任磊(已判决)为求职人员伪造毕业证书。同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万某某处调取了伪造的姓名为“万锦锦”、“吴沛沛”、“孙永飞”、“张伟”的毕业证书各1本。同年7月22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的证言、相关照片、扣押清单、证明、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万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晓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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