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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7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普刑初字第7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3月5日起应聘上海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配送员,主要负责配送货物及收取货款。

2013年3月8日至同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先后侵吞公司由其配送的手机、消费卡及收取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4791元,所得钱款被其花用。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逃匿。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某某公司”的员工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上海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应聘登记表、个人信息登记表、小件配送员的岗位职责,收条,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的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