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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4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某乡某村某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村某号。2010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
(2013)松刑初字第14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某乡某村某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村某号。2010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3年5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2013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学敏,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司某及其辩护人张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先后于2010年8月、2013年5月两次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3年7月3日9时许,被告人司某在本区九亭镇北场村101号非法行医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清点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司某行医资格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根据被告人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司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十元及相关药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司某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冬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