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339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
(2013)浦刑初字第3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起,被告人刘某某在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397号二楼动漫游戏城开设经营性游戏机房,在该游戏机房里放置23台游戏机以供人赌博的方式非法牟利,并招聘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游戏机房内提供上分、退分服务。经鉴定,被查获的23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于该赌博游戏机房被公安人员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龚某、黄某某、程某的证言、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而在场所内帮助经营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分别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