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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4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
(2013)浦刑初字第34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起,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某游戏机房内先后放置 “飞龙传说”八联游戏机1台、“金龙吐珠” 八联游戏机1台、“西游伏魔录” 八联游戏机1台,仍积极在该游戏机房内负责人员、资金、查分、对帐等管理工作,直至 2013年7月30日,公安人员在对该游戏机房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张某等人在该游戏机房内利用上述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某、林某某、邓某某、张某、梁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袁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仍积极经营管理该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

二、追缴的作案工具及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