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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4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浦刑初字第34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代理检察员凌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被告人袁某某持该卡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款,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0,676.35元。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向银行归还欠款本息。

以上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书、办卡资料、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于案发后已归还欠款,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 判 员 苏 琼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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