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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7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
(2013)杨刑初字第7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经营的本市杨浦区政立路637号“成人保健店”内,将2瓶“Red VIAGRA”以人民币9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查获的2瓶“Red VIAGRA”,每瓶内有10粒,共计20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Red VIAGRA”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浦分局核查,上述“Red VIAGRA”未取得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销售地点、赃物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关于周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相关信息的回函”,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赃物已被追缴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药品监督管理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广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亦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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