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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普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汉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某某路78路终点站附近非法收购药品并销售牟利。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的执法人员在该处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查获各类药品共计309盒。后从被告人暂住的本市新沪路1184弄121号查获各类药品共计1827盒。经估价,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224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和假释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药品系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仍在无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