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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5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XX,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3)浦刑初字第35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XX,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谈XX酒后驾驶牌号为皖XXX小型轿车沿本区上川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东路东约30米处操控不当,造成车辆正面左部撞击道路中心水泥隔离墩,致使乘坐该车的被害人吕XX(女,25岁)当场死亡、车损价值人民币13,488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吕XX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谈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谈XX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3年8月2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谈XX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谈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冯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立面图,路面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相关心电图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及110接警单,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X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谈X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XX当庭认罪悔罪、且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取得谅解,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