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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68号起诉书指控
(2013)浦刑初字第3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系上海创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侨公司)派驻在本市浦东新区成山路巴黎春天商场三楼PUMA品牌专柜的营业员,2012年9月底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杨某利用担任营业员的职务便利,经事先合谋,将专柜内各种型号的衣裤、鞋子、包等商品私下以收取现金不开具发票的方式出售给顾客,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估价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0,429元。
  2012年12月20日,两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5日,两名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某、陈某某、李某的证言,创侨公司提供的失物清单,创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工作情况、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杨某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对两名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结果及两名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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