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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9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3)青刑初字第9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纪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1086号波莉足浴二楼222号棋牌室打麻将赌博过程中,采用换牌、打手势等欺骗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方某某亲属已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纪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自愿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方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代理审判员 程 程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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