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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99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99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2月10日至3月初,被告人贺××打电话或至本区××碶街道××村老年活动中心工地,向被害人谢甲借钱未果。之后,贺××得知谢甲和朱某某承包新安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遂直接向谢甲索要钱财。2013年5月初,贺××打电话向谢乙索要3万元,遭拒后于同年5月13日纠集他人至新安村庙横头××家××号附近殴打谢甲。同年5月20日,贺××再次打电话向谢甲和朱某某索要钱财,并威胁朱某某如不给钱就将其手脚打断。谢甲和朱某某遂被迫答应给贺××15000元作为“香烟钱”。2013年6月5日上午,贺××至新安村老年活动中心工地从谢甲和朱某某处索得现金15000元,后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涉案赃款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甲、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中国联通通信客户业务详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涉案赃款照片、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的犯罪行为虽已实施终了,但鉴于其索得财物的过程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和控制之下,且被当场抓获,涉案赃物亦被追回,故仍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方 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竺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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