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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甬鄞刑初字第136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3)13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甬鄞刑初字第136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3)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某、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7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甬临线行驶至宁波市鄞州区××碶街道石碶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8.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徐××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执勤报告,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案件照片及影像光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鄞江派出所出具的立功认定呈批表,被告人徐××的询问笔录,起诉意见书,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讯问笔录及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的2日予以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舒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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