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3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031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陆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检察员臧一鸣、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31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陆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检察员臧一鸣、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陆某通过征婚信息与被害人王某结识。2013年8月17日二人相约见面,当晚22时许,二人至本市某路口某广场内聊天。期间陆某以借打电话为由取得王某的价值人民币2768元的苹果牌iphone4s移动电话机一部,趁王某不备之际,携带该手机逃离现场。后陆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

2013年8月19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被告人陆某的工作单位本市某公司将其抓获,并追缴上述手机。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工作记录以及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陆某,你应当吸取此次教训,从今以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在缓刑考验期内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