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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2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开
(2013)奉刑初字第12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中旬至4月24日,被告人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营管理位于本区某工业小区某号的游戏机房,其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万能鲨鱼”六联游戏机、“3色鲨王”六联游戏机、“Q渔皇”十联游戏机、“F1赛车”游戏机、“大白鲨”游戏机各1台,供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刘某自2013年2月底至案发在上述游戏机房从事上分等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梁某、赵某、石某、杨某、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游戏机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管理赌博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查获的游戏机五台、赌资人民币五千二百二十元及游戏机钥匙三把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余某、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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