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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知)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A。2013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A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
(2013)闵刑(知)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A。2013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A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人曹A为牟取非法利益,低价购进伪造的带有“农夫山泉”、“正广和”、“乐百氏”、“延中”等注册商标的桶装水塑料封盖、封套,并将上述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5,000件销售与朱青松。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曹A经事先联系,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龙尖村739号附近,将上述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7,500件销售与张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曹A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朱青松的证言,证人张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照片和案发经过,相关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别报告、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A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曹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A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被告人曹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季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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