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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先后于2013年3月6日、21日被处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
(2013)浦刑初字第3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先后于2013年3月6日、21日被处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下旬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在本区川沙新镇城丰路50号东侧开设的一无名游戏机房内放置海洋之星2(海啸来袭)六联游戏机1台、万能鲨鱼六联游戏机1台、疯狂斗地主游戏机1台、怒海争锋游戏机2台、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仍受聘他人先后在该游戏机房内负责上、下分、营业款保管、发放备用金、对账等工作。2013年7月9日22时许,民警在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林某、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并扣押了上述游戏机、赌资。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某、李某某、卫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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