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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904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2007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
(2013)嘉刑初字第904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2007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填写虚假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于2008年5月向招商银行申领得卡号518710720025XXXX信用卡,至2010年6月末次还款后,仍欠本金人民币13 706元,经银行多种方式催收,长期不归还。

警方经侦查于2013年7月17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一旅馆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了透支的信用卡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招商银行提交的《报案材料》、《催收记录》、《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户籍资料、劣迹材料,银行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黄某某有劣迹、家属代为退还透支的信用卡本金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 雯 雯



二○一三年 十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吴 粲



代理审判员 朱雯雯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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