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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
(2013)虹刑初字第1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郭××于2013年7月25日22时许,在本市银欣路38号2307室的住处酒后闹事,其家人见状随即报警。当民警赶赴上述地点处警时,被告人郭××拒不配合,将执勤民警的警帽、接警登记簿打落在地,并拳击民警徐×面部,致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后在增援民警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郭××制服并带至派出所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左×、万××、章××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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