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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35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3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
(2013)宝刑初字第13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某某路路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包冰毒(重0.3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于吸毒人员朱某某。同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宝山区某某东侧路口处,又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包冰毒(重0.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于吸毒人员朱某某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方某某处查获26包冰毒(共重27.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收缴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代理审判员 杨 斌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职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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