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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8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x区x经济开发区x村x队x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2011年10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
(2013)徐刑初字第8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x区x经济开发区x村x队x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2011年10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2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共计6本及机动车牌照共计10块,并通过自己经营的“xxxxx”淘宝网店,分别出售给xxx、xxx等七人,以此牟利。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徐汇区x村xx号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支付宝用户信息、淘宝交易记录、上海沪公交通标志厂出具的证明、机动车协查及比对工作联系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证人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及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共计6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处罚,此次再犯同种罪行,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伪造证件及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戚 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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