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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0年6月、2005年9月、2011年3月、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六个月、一年二个月,2012年10月2日刑满释放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0年6月、2005年9月、2011年3月、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六个月、一年二个月,2012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朱××至本市××家门街道、勾山街道及××海区城区、临城街道等地,利用车主忘记将车门锁住的疏忽,将车门拉开盗窃车内财物6次,窃得人民币80元、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79元)、苹果四代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71元)、软壳利群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0元)、硬壳黑色利群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45元)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某、苗某、杨某、周某某、支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款收据、销售凭证,调剂行凭证复印件、二手手机收购登记复印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朱××认罪态度较好,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朱××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 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杨红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