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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5日和6月19日晚,被告人季××先后至本区沈家门街道扬帆船厂3号宿某楼下的车棚、宏宇公寓6幢6号楼下,采用螺丝刀撬锁和钥匙开锁的方式分别窃得訾某某的1辆电瓶车(未折价)、程某的1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案发后,电动三轮车被追回并由公某某关某还了被害人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訾某某、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物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次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季××构成累犯的指控,因综合被告人季××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被告人季××不符合累犯的条件,不应认定为累犯。鉴于被告人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月十九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季××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红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刘 秀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