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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20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208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于某省某县,公民身份号某码,汉族,文盲,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暂住地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 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
(2013)奉刑初字第1208号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于某省某县,公民身份号某码,汉族,文盲,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暂住地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 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某区某镇某公路某路路口,为阻止处警民警刘某配合执法交警张某带离违法人员吴某(系被告人丈夫)及扣留违章车辆,遂采用撕扯等暴力手段阻碍民警刘某执法,致使民警刘某的警服肩章、纽扣脱落及胸部、颈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邬某、张某、吴某、张某的证言,某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信息,被害人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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