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49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4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村某号,暂住本区九亭镇涞坊路某弄某号某室。1988年9月29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
(2013)松刑初字第14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村某号,暂住本区九亭镇涞坊路某弄某号某室。1988年9月29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15日;1989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1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1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2年9月2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2年11月8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璟,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以本人名义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816990005278096),后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至2013年5月,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9,99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卡业务部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历史记录、催收记录、信用卡催收函、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退赔人民币五万九千九百九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