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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 ××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80 号起诉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 ××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8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 ×× 犯盗窃罪,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 、 2013 年 6 月 20 日凌晨,被告人曾 ×× 伙同肖江南、欧某某(均已判刑)到丽水市 ×× 都区 ×× 楼下,以拼锁方式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 “ 豪爵 ” 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1500 元)盗走。

2 、 2013 年 6 月 20 日凌晨,被告人曾 ×× 伙同肖江南、欧某某到丽水市 ×× 都区 ×× 楼下,以拼锁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 “ 南方雅马哈 ” 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1600 元)盗走。

3 、 2013 年 6 月 10 日,被告人曾 ×× 伙同肖江南、欧某某到丽水市 ×× 都区水东新村 1 幢楼下,以拼锁方式将被害人汤某某的一辆 “ 鸿雁 ” 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1600 元)盗走。

案发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曾 ×× 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到公安某某投案。

被告人曾 ××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 ×× 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曾 ×× 的供述; 3 、被害人谢某某、朱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肖江南、欧某某的证言; 5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 、价格鉴定结论书; 7 、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 8 、旅馆住宿某某; 9 、机动车信息查询; 10 、抓获经过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赃物已被追归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 ×× 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700 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林旭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