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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1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窦世春、钱岚莉,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
(2013)虹刑初字第11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窦世春、钱岚莉,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窦世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于2013年7月中旬,在借用被害人谭××的牌号为苏GM3的黑色比亚迪牌QCJ7150A6型轿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之际,偷配该车钥匙,后于同月28日凌晨2时许,至本市长阳路××号处,使用偷配的钥匙将被害人谭××停放在此的上述轿车窃走,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牌照,驾车逃至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镇北村,将被害人车内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藏匿于住处。

被告人黄××于2013年8月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缴获的上述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优斯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二手车评估报告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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