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113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3)虹刑初字第1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琢之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周××于2011年9月,让其女刘××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领了卡号为062117的信用卡1张,后周持该卡透支取现、消费,截至2012年12月30日,周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6,075.10元,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周始终未还款。

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周××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周××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民生银行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利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刘××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单》、《账单明细》、《催收记录》、《业务受理单》等有关书证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银行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透支本金并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