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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3)浦刑初字第3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上海巨传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某与其客户购房人赵某某为规避上海市房产限购规定,经共谋后,通过他人伪造了赵某某妻子孙某某上海市户籍证明。
  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孙某某、唐某某的证言,相关照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到案情况,被告人周某、赵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结果及两名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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