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37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8月,被告人吴某某向三家银行申领信用卡3张,持卡消费、取现,共透支本金总计人民币37859.8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归还,具体如下: 2012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透支使用,至案发时累计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22339.3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2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透支使用,至案发时累计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9930.5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2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透支使用,至案发时累计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56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亲属退赔了全部透支本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书、办卡资料、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还款凭证、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于案发后已归还欠款,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一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苏 琼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