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4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04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孙某。 指定辩护人黄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4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孙某。

指定辩护人黄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3年7月19日19时45分许,至本市某弄弄堂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白色块状物贩卖给陈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孙某带领下至其住处本市某楼,孙某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了其还在住处藏匿2小包白色块状物和2小包白色晶体的事实。经鉴定,送检陈某的0.64克白色块状物和孙某的3.61克白色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孙某的5.04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系毒品再犯,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胡某、周某的书面证言及证人陈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记录等;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有关书证;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代家中藏毒的事实,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仅出售毒品0.64克,家中藏有的8.65克毒品系主动交代,之所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也正因为如此,希望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