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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1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女。1998年9月、2001年11月、2005年1月被分别处强制戒毒三个月、一个月、六个月。1999年12月、2001年12月、2005年2月均因吸食毒品被分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二年。因
(2013)闸刑初字第11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女。1998年9月、2001年11月、2005年1月被分别处强制戒毒三个月、一个月、六个月。1999年12月、2001年12月、2005年2月均因吸食毒品被分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志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金**经电话约定,在上海市虹口区舟山路、东余杭路附近,将0.99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时公安人员还从其随身包内查获4.27克白色晶体和0.17克红色粉末,上述涉案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张*、王*、浦**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及拍摄的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金**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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