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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9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2013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钱某;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上
(2013)浦刑初字第29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2013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钱某;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斌某;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徐钱某、马斌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徐钱某、马斌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7日22时许,吴某(已判刑)与翟洪某(已判刑)发生争执并相约斗殴,被告人崔某某受吴某指使纠集被告人徐钱某、马斌某等人,在本区康桥镇拯安路横沔卫生院附近,双方分别持木棍、砍刀等凶器相互斗殴,致顾洪某受伤。经鉴定,顾洪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3年6月6日,被告人徐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4日,被告人马斌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徐钱某、马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犯翟洪某、吴某、侯永某、顾洪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崔云某等6人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有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和被告人崔某某、徐钱某、马斌某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徐钱某、马斌某受人纠集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徐钱某、马斌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徐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三、被告人马斌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 军
代理审判员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潘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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