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101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1011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0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2011年12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上
(2013)嘉刑初字第1011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0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2011年12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中旬至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某某公路3799弄汽配城某某集团商务中心办公楼,窃得计价值人民币2 400余元的铝合金窗户40扇,分别销赃给张某某、王某某得款人民币135元、300余元。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时被汽配城保安发现,当日在包装城附近游戏机房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收赃人处缴获了上述铝合金窗框并已发还了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葛某某、黄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监控录像、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李某某系自首,部分赃物被缴获发还,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一三年 十 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褚 莉 莉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褚莉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