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114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男。2007年8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
(2013)闸刑初字第1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男。2007年8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陈*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陈*于2013年7月1起在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原平路*弄*号的**幼儿园做油漆工。2013年8月5日晚,二名被告人预谋共同盗窃该幼儿园存放于二楼活动室的电脑。当晚19时许,陈*先窃得一台华硕牌X8AES12AF-SL型笔记本电脑后存放在尤*处;21时许,陈*伙同尤*窃得2台联想牌ThinkCentreM7101Z型电脑一体机,后二人将上述窃得财物连同一台SXINGK007A专业卡拉OK功率放大器等赃物转移至本市闸北区汶水路*号**旅馆*房间。
  次日,公安人员在该旅馆核实住宿人员身份时将二名被告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5,93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陈*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焦*、孙**的证言,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情况》以及拍摄的被窃财物照片,旅客登记簿,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淳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尤*、陈*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尤*、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