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刑初字第991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某;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金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仇某、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杨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杨某及辩护人吴某某、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某、杨某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二人非婚发生性关系,杨某于2012年10月发现自己怀孕。因被告人舒某某已婚,故舒某某、杨某二人经预谋,于2013年1月13日联系一淘宝卖家,由舒、杨二人提供结婚证照片,该卖家代为制作伪造的舒、杨二人的结婚证,后通过快递交由舒、杨二人。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舒某某、杨某之子出生,舒、杨二人在明知结婚证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于6月24日持该结婚证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封浜派出所办理孩子的入户手续。 2013年7月12日,公安机关至嘉定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查询发现被告人舒某某、杨某无婚姻登记记录,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嫌疑。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舒某某、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某、舒某、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淘宝、支付宝交易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登记查询情况证明,相关离婚证、结婚证、民事调解书,被告人舒某某、杨某的有关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某、杨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舒某某、杨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二、被告人杨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赃物予以没收。 被告人舒某某、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二○一三年十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姚 布 依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