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115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1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磊,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16
(2013)闸刑初字第11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磊,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指定辩护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高**在本市闸北区*路*村的家中,因经济问题和高**发生争执后互殴。期间高**用水果刀刺中高**腹部,致被害人高**腹壁穿透伤,大网膜破裂,腹腔积血。经鉴定已构成重伤。
  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高**向公安机关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前,被告人高**取得了被害人高**的谅解。
  上述事实,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高**的陈述笔录、证人高**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制作的《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制作的《接受刑
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及《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和被告人高**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高**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