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91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913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06年11月因非法销售液化气被上海市普陀区公安消防支队罚款人民币5 000元;2012年4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
(2013)嘉刑初字第913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06年11月因非法销售液化气被上海市普陀区公安消防支队罚款人民币5 000元;2012年4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3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经营液化石油气需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车辆途经上海市嘉定区等地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至江苏省太仓市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灌装充气的方式向该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并在其暂住的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附近无证加价销售。至案发,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013年5月20日凌晨,王某某租用他人车辆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110瓶途经嘉定区某某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自2012年8月起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诸某某、黄某某、黄某、舒某某、钱某某、许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情况说明》,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王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控、辩双方认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王某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 颂 华

人民陪审员  叶 育 琪

人民陪审员  戴 锦 铨



二○一三年十 月 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群



审 判 长 吴颂华
人民陪审员 戴锦铨
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