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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1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强,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鹤市镇莲坑村委会鸣丰村X号,现暂住广州市荔湾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1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强,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鹤市镇莲坑村委会鸣丰村X号,现暂住广州市荔湾区坑口中和上巷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雨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0日15时许,被害人谭某雨途径广州市荔湾区长寿东24号利群商店门口时,与被告人黄X强发生口角,被害人谭某雨先动手打推被告人黄X强,被告人黄X强随即还手。被告人黄X强将被害人谭某雨摔倒在地并用脚踹其肋部,致被害人谭某雨被钝物致左胸及右肘部软组织挫擦伤,造成右侧第5、6、7肋骨骨折、左侧第3肋骨骨折和右侧气胸。经鉴定,被害人谭某雨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黄X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黄X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X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15时许,被害人谭X雨途径广州市荔湾区长寿东街24号利群商店门口时,与被告人黄X强发生口角,被害人谭X雨先动手推打被告人黄X强,被告人黄X强随即还手,将被害人谭X雨摔倒在地并用脚踹其肋部,致被害人谭X雨左胸及右肘部软组织挫、擦伤,并造成右侧第5、6、7肋骨、左侧第3肋骨骨折和右侧气胸。经鉴定,被害人谭X雨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黄X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X强与被害人谭X雨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谭X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谭X雨向本院撤回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强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被害人谭X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叶X钧、黄X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伤)字[2013]198号、2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调解笔录及收据,被告人黄X强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是被害人谭X雨先动手推打被告人黄X强致轻微伤,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黄X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X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何颖瑜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陈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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