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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1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光新一村某号楼上。2009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
(2013)松刑初字第11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光新一村某号楼上。2009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某通过他人,利用虚假材料先后四次骗取了港澳商务签注,并使用上述以虚假出入境事由办理的出入境证件往返澳门达70余次。

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潘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申请港澳商务签注预约信息表、派遣函、同意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机构年检回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出入境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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