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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6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2013)普刑初字第6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拖延归还他人债务的时间,通过他人伪造了一张户名为其妻子郎某某、金额为人民币55万元、编号为No(沪)00-026543288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的定期储蓄存单。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为证实该存单的逼真性至本市某某路2182号农业银行某某路支行询问该存单的真假性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缴获的上述银行存单系伪造。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郎某某、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缴获的银行存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某某路支行出具的鉴定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