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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6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2013年4月12日因本案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辉,浙江中桥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6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2013年4月12日因本案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辉,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辅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赵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下称万田乡)分管农业副乡长、人大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农业补助项目申报、验收、整改,以及农村宅基地整理、废弃园地开发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等共计87000元。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在归案后退缴赃款9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徐某某起诉书指控中有18000元系在春节期间收取相关村书记、村民主任的红包,属于礼尚往来。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其在归案后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02年3月任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农业工作,2007年1月任该乡人大副主席,并继续实际负责顺达生猪专业合作社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项目(下称顺达养殖项目)、柯城兴旺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扩建项目(下称兴旺达养殖项目)、柯城区万田农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下称万田农场水利项目)工作。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分管农业副乡长、人大副主席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在农业补助项目申报、验收、整改过程中,以及农村宅基地整理、废弃园地开发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收受姜某良、童某玉、冯某宏、姚某昌、王某春、余某剑、徐某芳、徐某富、叶某牛、郑某良现金及购物卡共计87000元。具体如下:
1、2005至2006年期间,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开发办公室要求柯城兴旺达农牧开发场归还贴息贷款,该场的理事长姜某良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帮助解决。此后,被告人徐某某帮助该场申请办理了60000元投资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用于归还欠款。2006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实际负责顺达养殖项目、兴旺达养殖项目、万田农场水利项目的过程中,利用其在项目申报、整改、验收等职务上的便利,并帮助姜某良与财政部门的相关人员联系、沟通,先后为姜申报、办理了1000000元的补助资金和拨款。期间,姜某良先后在其农场、万田乡信用社门口、被告人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徐某某现金20000元、20000元、10000元,上述现金5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08年底,万田乡冯家村的冯某宏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冯家村宅基地整理项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的帮助,在衢州市区狮桥街一盲人推拿店送给被告人徐某某5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
3、2009、2010年春节期间,万田乡碓塘底村的童某玉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该村宅基地整理项目和废弃园地开发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的帮助,先后两次到被告人徐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3000元和10000元,共计13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均予以收受。
4、2009-2011年,万田乡姚家村的姚某昌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万田乡田铺村土地开发、馒头山村土地开发、碓塘底村废弃园地开发等项目过程中的帮助,在2009年至2011年的春节期间,在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中和办公室3次送给被告人徐某某中百商厦的购物卡2000元、现金2000、中百商厦的购物卡1000元,共计5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均予以收受。
5、2009年春节,万田乡王家村的王某春为了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该村土地开发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的帮助,到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中送给徐现金3000元。
6、万田乡山坑村的徐某芳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该村宅基地整理、废弃园地开发等项目实施中给予的帮助,先后在2009、2010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中送给徐东方商厦的购物卡1000元、现金2000元,共计3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均予以收受。
7、2009年下半年,万田乡上蒋村的叶某牛为得到被告人徐某某在村庄整治项目验收中的帮助,在该村办公室里面送给徐某某2000元现金,徐某某予以收受。
8、2010年春节前,万田乡山坑村的徐某富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该村废弃园地开发项目申报和验收中的帮助,到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中送给徐现金2000元。
9、2010年春节,万田乡馒头山村的郑某良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该村宅基地整理项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的帮助,到被告人徐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1000元。
10、2010年年底,万田乡余家山头村的余某剑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该村废弃园地改造项目中帮助,到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中送给徐现金3000元。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在归案后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9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会议记录,证人魏光明、徐成方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和工作的职责范围以及实际负责顺达养殖项目、兴旺达养殖项目、万田农场水利项目工作的情况,与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2.浙江省财政厅文件,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补助资金、申请复垦项目验收、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协议书,土地开发项目合同书证人吴某成、马某德、姜某良、童某玉、冯某宏、姚某昌、王某春、叶某牛、徐某芳、余某剑、徐某富等人的证言,证实相关项目申报、办理、验收情况,被告人徐某某亦有相应的供述在案。
3.证人姜某良、童某玉、冯某宏、姚某昌、王某春、叶某牛、徐某芳、余某剑、徐某富等人的证言,证实各人分别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相关项目申报、办理、验收过程中给予照顾、帮助,先后在不同的时间、场合、地点送给被告人徐某某现金、购物卡,徐均予以收受。与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4.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主动向万田乡党委投案的事实;缴款单证实其在归案后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徐某某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0000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春节期间收取相关人员现金、购物卡属于礼尚往来的辩护意见,与法律的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归案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87000元予以追缴,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新新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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